2008年5月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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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
赵文明

  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有关政府部门的调查材料遭到拒绝,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邓柏松等5位市民5月5日将汝城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据了解,这是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
  有专家认为,这一案件的出现,让政府在推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感受到了来自外部的压力,对进一步建设透明政府有着积极意义。但也有法律界人士预言,如何界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布或将成为条例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难题。

  退休职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被拒
  5月5日上午,黄由俭、邓柏松等5人将一份行政起诉状寄送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汝城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责令汝城县人民政府向原告公开其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
  黄由俭是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的退休职工。近5年来,为了查清原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他和汝城县部分退休干部一起,一直奔走在有关部门之间。
  知情人向记者透露,2002年11月25日,汝城县建设局撤销了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并代表县自来水公司与郴州市联合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宋玉林签订了一份合资合同,成立了一家新的公私合营供水企业,而正是这纸合资合同引起了诸多非议。
  “自来水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建设局是国家行政机关,建设局有什么权力签订这个合资合同?”黄由俭说,自己和很多老同事通过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后,认为县建设局此举违法违规。
  自来水公司改制中产生的质疑,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2007年6月下旬,汝城县人民政府经研室深入多家单位和企业,对原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进行调查,事后,调查组出具了调查报告。
  政府调查的事实真相到底是怎样的?为了了解相关信息,黄由俭、邓柏松等人多次到县政府打听,但都无功而返。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5月4日一大早,黄由俭、邓柏松等5人来到汝城县人民政府,向县政府郑重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县政府公布有关的调查报告。
  “我们这次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有备而来,为了写好申请书,我们仔细阅读了条例,还请教了律师,最后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式写出了这份申请书。”邓柏松说。
  “汝城县的一位负责人看到我们递交的申请书时,愣了一下,虽然县政府的大门口挂上了条例的宣传标语,但县领导也许没想到市民运用条例会这么快。”一同前往县政府递交申请书的刘建平直言,条例实施后,老百姓到政府部门“讨公开”理直气壮了。
  然而,邓柏松等人申请县政府公开有关“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的申请遭到了县政府的当场拒绝。
  县有关负责人说:“该调查报告不能代表政府的意见,只是供领导参考使用的,政府调查报告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
  “据政府内部人员透露,此调查报告比较真实客观,详细介绍了原自来水公司的改制情况,作为一名原自来水公司的退休人员和普通市民,应该享有知情权。”黄由俭说。
  由于申请遭拒,5位老人再一次想到了刚刚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决定请法院责令汝城县人民政府向他们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信息能否公开到底谁说了算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有学者曾乐观地表示,从此,13亿公民有权要求政府把信息公开作为常态,不公开则是例外。然而,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为政府信息公开做好充分的准备。
  据记者了解,由于宣传力度不够,有些地方的群众并不清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找哪个部门。“比如,交通、市政、环保等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申请书应该向相关政府部门递交,但老百姓都把申请书交到了政府办公室,政府办接到后还得转给相关部门答复,这样行政效率很难提高。”湖南某县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对记者说。
  “受传统积弊的干扰和‘潜规则’的影响,这种政府自我意志主导下的信息公开,在很多时候还会遭遇‘肠梗阻’,抑或是公众的知情权虽然在形式上受到了尊重,而实际境遇却依然艰难。”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庆琳说。
  曾庆琳分析说,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有可能存在一些错误做法,比如:信息公布走过场、图形式,把信息当成“美丽的花瓶”,在公开的过程中“犹抱琵琶半遮面”;对占有的信息进行断章取义的“过滤”,搞“缩水公开”,搞“暗箱操作”。
  “条例实施后,可能会使行政诉讼案件剧增。”曾庆琳认为,在申请遭拒的情况下,申请人大多会选择司法救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许多地方政府部门还没有可能即将面临诸多行政诉讼的危机感。
  有专家坦言,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可能出现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行政官员承认政务公开的意义,但对某些信息就是不公开,你能怎么着?二是公民认为应该公开,但行政官员认为此类信息属于例外,因而“依法”可不公开,要不要公开谁来裁定?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唐超华建议,各地应成立争议仲裁机构,由本地和外地的社会专业人士组成,对争议性信息内容进行仲裁。